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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1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有关事项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9〕第11号)


  为拓宽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渠道,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为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应为其设立的各资产管理计划(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开立单独的专用债券账户。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二、资产管理计划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三、资产管理计划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资产托管人应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可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联网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复印件)和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合同(复印件)和资产托管协议(复印件)。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对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五)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对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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