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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二)重点关注下列项目:

  1.边疆省区少数民族的项目;

  2.有利于增强海峡两岸和海外华人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

  3.与周边国家共同拥有的项目。

  (三)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四)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五)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照片和录像片要达到技术要求,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原件不少于2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六)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七)文化部将组织对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于11月30日前将经审核后不合格项目的材料退回。相关省(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直属单位于12月31日前将修改后的项目申报材料重新报文化部。经再次审核仍不合格者,将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报送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联 系 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管理处 孙占伟

  电  话:010-59882033、59882040

  传  真:010-59882040

  电子邮箱:feiyichu@sina.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2.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项目代码: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项目类别:             

  保护单位: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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