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油储存区域项目是划分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管理,还是划分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行规定进行办理。如果原油储存区域项目属于勘探、开采及辅助的储存,或者属于石油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则根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条规定,不作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管理。否则,原油储存区域项目作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管理。
2007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厅管一函〔2007〕172号文件,对你局《关于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分公司册子岛油库二期工程原油储罐工程安全预评价工作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安监管危化〔2007〕66号)进行了答复。明确“凡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照《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等规定执行。凡以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论证、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等规定执行。”
《请示》中提到的“白沙湾原油储罐一、二期建设项目”,属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管一函〔2009〕16号文件已予以明确。
三、关于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
以石油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石油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作为非煤矿矿山的一部分,《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
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