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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195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企业在浙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浙安监管危化〔2009〕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否适用对原油储存设施安全监管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原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但原油的储存形式有多种,一类是专门储存原油,如港口专门储存油库,另一类是附属储存原油,如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储存主要是指前一类的专门储存。对石油勘探、开采的辅助储存,或者石油长输管道的附属储存,是作为石油开采、运输的一部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第二条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所以,辅助储存和附属储存原油的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

  二、关于原油储存区域项目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还是属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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