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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9年第三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09储蓄03,国债代码:091703,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09年第四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09储蓄04,国债代码:091704,以下简称第四期),现就第三期和第四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期限分别为3年和5年,年利率分别为3.73%和4.00%,发行总额分别为400亿元和1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均为2009年7月15日至7月31日(节假日正常发行),2009年7月1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5日支付利息。第三期于2012年7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四期于2014年7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两期国债均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

  (二)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一账户当期最高购买限额为300万元;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两期国债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三)两期国债由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确认试点资格的19家商业银行(参见《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资格的通知》(财库[2009]74号),以下简称各行)承购包销,各行包销额度为两期国债发行总额分别乘各行包销比例(见附件1)。发行期结束后,销售剩余额度由各行持有。

  (四)公告日至发行截止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销售剩余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两期国债的手续费为发行面值的7.01‰,分配比例为:各行6.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0.15‰,财政部0.03‰,中国人民银行0.03‰。财政部于各行缴清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拨付各行和中央国债公司的指定账户。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手续费纳入各自2009年部门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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