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在半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与半年度报告同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以决议方式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三、公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各一份;
2.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09年半年度报告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5.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6.载有本次半年度报告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软件“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2”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并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7.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网上业务专区远程上传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半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将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扫描上传或发送传真的方式提交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自行在指定报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
十四、本所对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核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刊登半年度报告补充或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