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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产品特性;

  (二)质量数据(如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三)敏感因子(如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产品风险分析的结果,将出口工业产品分为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级。

  高风险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高风险产品目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较高风险、一般风险产品分级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章 检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

  第十八条 特别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企业整改基础上,对企业出口工业产品实施全数检验。

  第十九条 严密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第二十条 一般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其出口的工业产品实施抽批检验。

  第二十一条 验证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相关证明文件与出口工业产品实施符合性审查,必要时实施抽批检验。

  第二十二条 信用监管方式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一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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