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
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综发[200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首次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的审批权限下放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受理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业务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78号)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不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