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执行情况的通报
(汇综发[2008]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外债数据统计质量,有效监管银行执行外债政策情况,总局于2007年8月份制订印发了《
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汇发[2007]44号,以下简称《办法》),总局和各分局通过银行每月报送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每季度报送的“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对各家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外债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办法》的实施,促进了外债统计监测工作的改善。现将有关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组织落实情况各分局收到《办法》后,及时地转发至辖内银行、支局和组织贯彻落实,要求银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杜绝错报、漏报等现象;部分分局对辖内银行和支局有关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并结合辖内外资银行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了符合辖内银行实际情况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填报指引》,明确外债数据报送要求,并予以指导;部分业务量较大的分局针对工作量增加而人手短缺的矛盾,适当调整工作流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有的分局安排专人对银行进行专项辅导,及时解决银行操作中遇到的问题;部分分局在数据核查过程中,对数据质量精益求精,将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分局版的银行外债数据分别进行了逐笔对比核对。
二、银行外债数据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该办法实施以来,各分局根据银行每月报送的《银行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每季度报送的“外币二级科目境内业务余额表”(或“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对辖内中、外资银行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登记的外债数据进行交叉核对,总体看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个别分局对核查出的数据差异,未与银行沟通,要求及时纠正。在对分局核查工作的抽查中发现,部分分局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差异,未与银行进行沟通,要求其查找原因并予以纠正,削弱了核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