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8]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关于银行外币卡国际收支汇兑业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8]1号)收悉。现将有关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批复如下:
一、有关境外发行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代兑点或者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及其代兑点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
(二)境外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二、有关境内发行银行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境内银行卡持卡人在境内柜台或自动柜员机(atm)取现,以及在境内电子收款机系统(pos)消费,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和汇兑业务申报。此复。
二00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银行外币卡国际收支汇兑业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总局: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进行国际收支汇兑业务统计申报专项自查时发现,各地分行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的监管要求对银行外币卡执行了不同的统计申报办法,不利于银行自身的合规管理以及集中式的内部风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有关银行外币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下列规定执行:2.境外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3.有关银行外币卡项下其他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事宜,另行规定”、“银行外币卡境内使用,应当遵守境内禁止外币计价结算的外汇管理规定。境内特约商户(包括免税店)受理的银行外币卡交易,其与收单金融机构之间必须以人民币清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市分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富[2002]12号)规定:“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该文件并未明确是否需要进行汇兑业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