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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08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通知[失效]


  四、为鼓励境内企业进口业务发展,对将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主要用于贸易项下对外开立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允许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增加指标的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调高其现有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其短期外债指标。增加的短期外债指标专项用于对外开立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明细情况。

  六、其他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附表1:
  2008年度部分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单位:万美元

金融机构名称

2008年度指标

金融机构名称

2008年度指标

中国银行

177000

深圳发展银行

16464

中国工商银行

110000

华夏银行

14700

中国农业银行

91140

广东发展银行

12936

中国进出口银行

88200

中国光大银行

12936

中国建设银行

81000

中国民生银行

9000

交通银行

57000

兴业银行

8400

国家开发银行

3528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000

招商银行

3420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3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4108

恒丰银行

2940

中信银行

18000

合计

8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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