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鼓励境内企业进口业务发展,对将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主要用于贸易项下对外开立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允许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增加指标的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调高其现有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其短期外债指标。增加的短期外债指标专项用于对外开立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明细情况。
六、其他要求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附表1:
2008年度部分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情况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单位:万美元
金融机构名称
| 2008年度指标
| 金融机构名称
| 2008年度指标
|
中国银行
| 177000
| 深圳发展银行
| 16464
|
中国工商银行
| 110000
| 华夏银行
| 14700
|
中国农业银行
| 91140
| 广东发展银行
| 12936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88200
| 中国光大银行
| 12936
|
中国建设银行
| 81000
| 中国民生银行
| 9000
|
交通银行
| 57000
| 兴业银行
| 8400
|
国家开发银行
| 35280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5000
|
招商银行
| 34200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33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24108
| 恒丰银行
| 2940
|
中信银行
| 18000
| 合计
| 801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