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是指将贮存在固定式压力容器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行为。
(三)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总局将尽快修订《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0号),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范围及其证书复审期限进行调整。
(四)关于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该条例将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范围。对为本单位特种设备生产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不需单独申请无损检测机构核准,但向社会提供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的无损检测服务的,则需经核准。
(五)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判定。该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制造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以“是否已经出厂”为前提。
该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及锅炉清洗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不以“已经出厂”为前提。
(六)关于非承压设备承压使用的查处问题。该条例对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违法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其中的“承压锅炉、压力容器”是指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
(七)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授权。该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对此,总局将专门做出规定,对授权的项目、实施主体、程序、期限予以进一步明确。被授权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八)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收费。对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含总局授权下放项目)、检验检测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尽快会同省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逐步将以设备或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的计价方法转变为国际通行的以检验工时为收费基数的计价方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