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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69号 2008年6月1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加强境外个人购汇统计监测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境外个人购汇业务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7月8日至10月17日(以下称“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具体包括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原兑换未用完人民币兑回两个项目。

  二、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个人结售汇系统“购汇交易”模块中暂设“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和“境外个人原币兑回”两项购汇种类。银行为境外个人办理上述业务时,应使用“购汇交易”模块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身份证件号”项输入三位的字母国别代码和护照号。

  三、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境外个人购汇比照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累计期间暂定为北京奥运会及残奥会期间。

  (二)境外个人购汇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三)境外个人购汇累计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兑回。

  四、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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