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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复[2008]5号)


国家外汇局福建省分局国际收支处:

  你处《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相关问题的请示》(闽汇收支[200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汇款币种及金额”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币种及金额。其中,汇款币种是指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币种,而非客户账户的币种;汇款金额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金额,其中可能包含境内银行扣费。

  银行通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报送给外汇局的电子数据中的“汇款金额”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括境内银行已扣除的费用,因此,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

  二、境内非居民机构或个人从境外收入的款项或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应当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

  三、境内非居民机构和个人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的,外汇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相关问题的请示
(闽汇收支[200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我分局在对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现场核查中对非居民申报等问题把握不准,现特请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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