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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


  1.33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1.通过系统查询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是否由外汇局签发。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情况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所列情况是否相符。

3.异地签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在系统中进行核查。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5个工作日内回函。

2.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备选栏中勾选,如有特殊情况在备注栏里详细说明。

3.核对有误或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4.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合并的验资询证参照本规程执行。

5.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固定格式附后,可参考。



  1.34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6.《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减资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情况与系统中企业外汇登记变更信息是否相符。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5个工作日内回函。

2.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备选栏中勾选,如有特殊情况在备注栏里详细说明。

3.核对有误或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4. 外国投资者减少出资义务(即对未到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减资的)无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只在系统中变更相应的外汇登记内容即可。

5.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上海钻石交易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验资询证参照本规程执行。

6.验资询证申请(减资类)固定格式附后,可参考。



  1.35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外国投资者出资实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备案清单;

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

5.进出口货物税务凭证;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的出资实物权属应明确,价值鉴定应真实合法。

2.涉及转投资的,应审核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情况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中所列情况是否相符。

3.海关转厂报关单或海关解除监管报告与联网核查系统中的电子底账是否相符,是否已凭以付汇。

4.询证函备注栏中是否已注明投资实物的价值鉴定书编号。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确认该转厂设备系进口货物且并未对外付汇,可根据其价值鉴定书的评估价格出具外商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

2. 若外汇局实施进口核销改革后,应于每月初将上月用于验资询证的进口实物明细单发送给经常项目进口管理部门。

3.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固定格式附后,可参考。

4.《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应同时加盖海关“验证章”等。



  1.36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2003年第3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1.外国投资者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以境内合法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对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资金划入中方账户的入账证明;以境内合法所得非货币财产支付对价款的,提供股权出让方出具非货币财产已交付证明文件(跨境换股除外);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法人或境内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的基本情况、对价支付方式、支付途径及核准情况等,若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审核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应付金额及核准情况等。

2.通过系统查询收购股权对价的支付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3.以现汇支付股权收购对价的,应通过系统查询银行办理收购款结汇或划入中方外汇账户业务的反馈信息。

4.跨境换股应查询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外国投资者可以多种财产形式支付股权购买对价,如利润、清算、转股所得等。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买对价支付应逐笔经外汇局核准。股权购买对价应划入中方股东账户,不得划入股权被收购企业账户。

2.被收购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无误后,应向外国投资者出具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3.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编号方法为:zg+被收购企业外汇登记证编号+两位顺序号,顺序号为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期次(如:外国投资者支付第二期股权购买金,顺序号为02)。

4.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每到位一期应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该登记中应只登记已到位的股权购买对价。

5.被收购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应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数据纳入本地数据统计并逐月上报,以反映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对本地区投资权益的增加。

6.投资性公司收购中方股权,由投资性公司自行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7.该项业务在系统中需进行录入、复核、确认三步操作。



  1.37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局(1996)外经贸发字第773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2.1997年、1998年及以后年度国家有关部委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有关通知

3.《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

1.联合年检报告书;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

5.有外债的企业还需要提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6.利润处置情况表;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收齐企业年检的相关材料后,可在企业登记信息中的相关栏目加注“已参检”信息,同时对所收材料进行审验并与原存档案核对。

2.外汇局收到企业年检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在年检年度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对审核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及时记入系统并分别处理,对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2.对参检企业提交的未办理验资询证的验资报告(2002年5月1日以后的),责令企业接受相关处理后,履行验资询证程序。

3.外汇局各分支局原则上每年6月31日前完成企业年检材料的审核工作。

4.外汇局各支局原则上7月15日前向分局报送年检数据及工作总结,各分局原则上8月15日前向总局报送年检工作总结。

5.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外国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以及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6、保税监管区域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按规定参加《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核证程序。



  附表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外汇管理部(    中心支局/支局):
  本公司名称:                    ,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国籍:      
  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国籍:      外国投资者注册地:      
  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       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
  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b( ) 外国投资者主要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盈利情况、市场覆盖率、预期利润、参与国外竞争等情况) :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                  │
├──────────┬───────────────────────────────────┤
│   注册币种   │                                   │
├──────────┼────────┬───────────────────┬──────┤
│   注册资本   │        │        投资总额        │      │
├──────────┼────────┼───────────────────┼──────┤
│ 外方所占注册资本 │        │     外方出资比例(%)      │      │
├──┬───────┴────────┼─────────┬─────────┼──────┤
│外方│1、               │         │    国别    │      │
│投资│                │         ├─────────┼──────┤
│者(│                │         │   护照号码   │      │
│若为├──┬─────────┬───┼─────────┼─────────┼──┬───┤
│境外│出资│    现汇    │其他货│    实物    │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 │
│机构│方式│         │ 币 │         │         │  │   │
│,护│  ├─────────┼───┼─────────┼─────────┼──┼───┤
│照号│  │         │   │         │         │  │   │
│码可├──┴────┬────┴───┼─────────┴────┬────┴──┴───┤
│不填│ 所占注册资本 │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
│ ) ├───────┼────────┼──────────────┼───────────┤
│  │ 股东出资比例 │        │    利润分配比例    │           │
│  ├───────┴────────┼─────────┬────┴────┬──────┤
│  │2、               │         │    国别    │      │
│  │                │         ├─────────┼──────┤
│  │                │         │   护照号码   │      │
│  ├──┬─────────┬───┼─────────┼─────────┼──┬───┤
│  │出资│    现汇    │其他货│    实物    │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 │
│  │方式│         │ 币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占注册资本 │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
│  ├───────┼────────┼──────────────┼───────────┤
│  │ 股东出资比例 │        │    利润分配比例    │           │
├──┴───────┴────┬───┴──────────────┴───────────┤
│ 外方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合计 │                              │
├──┬────────────┴────────┬──────────────┬──────┤
│中方│1、                    │    营业执照号码    │      │
│投资│                     ├──────────────┼──────┤
│ 者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若├──┬─────────┬───┬────┴────┬─────────┼──┬───┤
│为个│出资│    现汇    │其他货│    实物    │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 │
│人“│方式│         │ 币 │         │         │  │   │
│营业│  ├─────────┼───┼─────────┼─────────┼──┼───┤
│执照│  │         │   │         │         │  │   │
│号码├──┴────┬────┴───┼─────────┴────┬────┴──┴───┤
│”填│ 所占注册资本 │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
│写“├───────┼────────┼──────────────┼───────────┤
│有效│ 股东出资比例 │        │    利润分配比例    │           │
│身份├───────┴────────┼────┬─────────┴────┬──────┤
│证明│2、               │    │    营业执照号码    │      │
│编号│                │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组织├──┬─────────┬───┼────┴────┬─────────┼──┬───┤
│机构│出资│    现汇    │其他货│    实物    │   无形资产   │股权│ 其他 │
│代码│方式│         │ 币 │         │         │  │   │
│可不│  ├─────────┼───┼─────────┼─────────┼──┼───┤
│填)│  │         │   │         │         │  │   │
│  ├──┴────┬────┴───┼─────────┴────┬────┴──┴───┤
│  │ 所占注册资本 │        │    注册资本出资额    │           │
│  ├───────┼────────┼──────────────┼───────────┤
│  │ 股东出资比例 │        │    利润分配比例    │           │
├──┴───────┴────┬───┴──────────────┴───────────┤
│ 中方所占注册资本出资额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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