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署监[1997]201号)
7.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1.《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情况与所附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2.外汇登记信息中是否有“实物投资”的记录。
3.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有关要素是否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对合同或章程的批复。
4.进口报关单与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电子底联是否相符。
5.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投资的,询证函中所列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备注栏是否注明商品价值鉴定书编号。
6.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股东以实物(含设备)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不能提供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应提供合营各方评议商定投资事物价值的证明文件。
|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 1.5个工作日内回函。
2.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备选栏中勾选,如有特殊情况在备注栏里详细说明。
3.核对有误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4.若商检部门价值鉴定机构对出资实物的价值鉴定金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金额不一致的,以商检价值鉴定金额为准。
5.在出具回函时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件上标注“已办理验资询证登记”字样,并加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应同时加盖海关“验证章”等。
6.若外汇局实施进口核销改革后,应于每月初将上月用于验资询证的进口实物明细单发送给经常项目进口管理部门。
7.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出资验资询证参照本规程执行。
8.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固定格式附后,可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