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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


  1.27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1.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投资性公司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复文件;

4.如以外债出资,应提供外债履约情况登记表;

5.投资性公司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性公司的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外汇登记(变更)情况、出资进度、本次出资金额、出资账户和余额等。

2.通过系统查询外汇局对资金划出、划入账户的核准、备案情况。

3.出资账户可以是资本金账户、外债专户、结算账户。

4.批准增资、转股的审批机关是否是原审批机关。

5.通过系统查询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外国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1.28 外国投资者境内外汇账户资金因直接投资而发生的外汇划转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划出账户为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应提供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划入账户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时,提供该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若非新设成立的企业,应提供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若非由于直接投资设立(或增资)企业而发生的划转,应提供引起本划转业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证明以及交易主体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

5.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6.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境内划转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与划转有关的直接投资交易情况,资金划出、划入账户的性质,开户行、账号、余额、划转币种和金额等。

2.通过系统查询被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得出资方式与金额,以及划出、划入账户的核准、备案情况。

3.申请划转金额不得超出外国投资者境内外汇账户的资金余额。

4.通过系统查询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1.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在能够保证外汇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外汇局也可将核准外国投资者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的审核权规定由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须报总局批准后,方可允许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3.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向银行授权时,应同时为银行制定有关的操作规程,并报总局备案。

1.外国投资者境内外汇账户(划出账户)包括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除外)和境外个人在境内合法开立的外汇账户,如离岸账户等。

2.划入账户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投资项下其他专用外汇账户和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以及明确收款人的银行暂收账户等。

3.此类资金的划转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的合法投资,相应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业务可按相关规定办理。



  1.29 境内外汇资金因投资、交易、运作等资本项目交易目的所发生的其它境内外汇划转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3号令)

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50号)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3.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划出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申请人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资金交易及资本运作等活动的基本情况,需划转外汇资金的来源情况,币种、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及收款银行名称等。

2.境内外汇资金交易、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申请划转金额不得超出划出账户的资金余额。

4.审核与资金交易、运作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在划转完成后将有关的合同协议报外汇局备案。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同名账户间资金仅在涉及跨行或异地(分属不同外汇分支局本级管辖为异地)划转时方须外汇局核准。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或投资项下其他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从事保本型衍生产品交易、转存定期存款或质押人民币贷款等,收款银行为完成上述交易而为企业设立的账户无需外汇局核准,外汇局仅需在核准件备注栏里注明“交易结束或到期后资金原路退回”,划回资金不纳入限额管理。



  1.30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5.《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投资资金如来源于境内银行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网上询证的,需从网上提交《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

1.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信息与系统中资本金账户核准、开户及到账情况是否一致。

2.审核系统中由于投资资金汇入,银行向外汇局备案的资本金入账信息中投资人与资金性质。

3.汇款银行如为境内银行,应审核原币划转是否经外汇局批准。对于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向资本金账户的划转,如无核准件,应审核汇出银行是否已获外汇局关于办理该项划转业务的授权。

4.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询证应通过系统审核结汇核准及实际结汇情况。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5个工作日内回函。

2.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备选栏中勾选,若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同时应在回函中加选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的表述。

3.资本金应在其作为投资款划入的首个资本资本金账户完成有关的验资询证手续。

4.核对有误或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5.资本金账户超最高限额,若其超过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6.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现汇出资验资询证参照本规程执行。

7.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固定格式附后,可参考。

8.“缴款人名称”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由此而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9.验资询证的资金汇率应为资金入账时的汇率。



  1.3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投资验资询证的审核、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署监[1997]201号)

7.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业务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等企业可提供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

4.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情况与所附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2.外汇登记信息中是否有“实物投资”的记录。

3.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有关要素是否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对合同或章程的批复。

4.进口报关单与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电子底联是否相符。

5.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以实物投资的,询证函中所列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备注栏是否注明商品价值鉴定书编号。

6.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股东以实物(含设备)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不能提供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应提供合营各方评议商定投资事物价值的证明文件。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5个工作日内回函。

2.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备选栏中勾选,如有特殊情况在备注栏里详细说明。

3.核对有误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4.若商检部门价值鉴定机构对出资实物的价值鉴定金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金额不一致的,以商检价值鉴定金额为准。

5.在出具回函时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件上标注“已办理验资询证登记”字样,并加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应同时加盖海关“验证章”等。

6.若外汇局实施进口核销改革后,应于每月初将上月用于验资询证的进口实物明细单发送给经常项目进口管理部门。

7.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实物出资验资询证参照本规程执行。

8.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固定格式附后,可参考。



  1.3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的登记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42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开展外商直接投资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8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会计师事务所现场询证,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事务所工作联系函及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

2.《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留原件);

3.拟出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中“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明细表”所列情况与所附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有关外国投资者出资栏目中是否有“无形资产投资”的记录。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5个工作日内回函。

2.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备选栏中勾选,如有特殊情况在备注栏里详细说明。

3.核对有误的,不给予外资外汇登记编号、不予登记。

4.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上海钻石交易所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无形资产出资验资询证参照本规程执行。

5.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固定格式附后,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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