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 1.产生所得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或合并、分立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财产处置分配方案或协议;
4.外国投资者将所得财产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5.原企业与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有关的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6.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
8.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清算(审计)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10.涉及减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减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1.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投资方基本情况、再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所得财产涉及的有关交易情况及再投资情况等。
2.通过系统查询拟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或变更情况。
3.未完税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
4.该资金确系外国投资者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转股、减资等所得,且资本真实到位,资本变动程序合规。
5.清算再投资的,到期清算可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以替代材料5;
6.再投资退税款用于再投资(或增资)的,企业只需提供审核材料中的1至4项材料和相应的退税证明,外汇局应同时通过系统查询与退税款相对应的再投资的外汇局核准情况。
7.通过系统查询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 1.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外国投资者所得财产境内再投资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核准。投资性公司从所投资企业获得该类权益再投资核准件,也应当由该类权益产生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出具。
| 1.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再投资财产为实物的,应注明“本核准件所记载金额系该项再投资财产的账面金额,不说明其市场价值”的字样。
2.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的,应同时出具一份核准境内外汇划转的核准件,其上注明核准境内划转的金额。
3.若为人民币资金再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享受与外汇出资同等待遇。
4.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用于减少账面亏损或调减外国投资者尚未投入的资本,则相应减资部分外汇局不得批准外国投资者用于再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未进行变更的,减资款不得办理再投资手续。
5.未办理验资询证的出资,不得办理相应的减资再投资手续。
6.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7.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外国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8.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参照本操作规程清算再投资和汇复[2005]180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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