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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


  1.16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投资类账户内资金结汇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4.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和其它书面支付命令等)(验原件);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结汇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账户开户情况、到资情况、结汇用途、结汇币种、金额等;

2.超过账户支出范围、最高限额和余额结汇申请的不予核准。

3.投资类账户资金结汇比照资本金账户实行支付结汇制度,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账户资金结汇应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不得留存于自身开立的人民币账户。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账户内资金结汇须逐笔审核。

2.办理核准结汇业务中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

3.收购类、保证类账户内资金结汇用于收购境内中方股权或资产的,应按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或资产)结汇操作规程办理。

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等合法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支付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价款时,应当先经外汇局核准将该笔资金划转给出让股权的中方,再由该中方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予以保留现汇或申请结汇。



  1.17 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或资产)结汇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3.《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1.股权(或资产)出让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或以收购资产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或资产收购的批复文件(验原件);

4.股权转让或资产收购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若该企业原已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7.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外国投资者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基本情况、股权或资产交易的定价情况、购买对价的支付情况等。

2.通过系统查询被收购企业或以收购资产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及验资情况。

3.投资性公司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或资产)并以外汇支付的,出让方境内机构或个人拟收取人民币的,按本操作规程进行结汇核准;拟收取外汇因而存在外汇划转的,应通过系统查询有关的划转核准情况。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股权(或资产)所得收入,拟直接结汇的,境内机构在注册地、境内个人在资产变现交易发生地(如股权被收购企业注册地、境外资产变现收入调回目的地等)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核准手续;拟保留现汇的,境内机构向注册地外汇局、境内个人向资产变现交易发生地(境内)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和入账核准手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股权,境内机构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结汇或入账核准手续,境内个人在被收购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结汇手续。

2.境内机构包括投资性公司。

3.境内机构或个人股权或资产转让外汇收入, 申请人申请结汇的,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结汇核准件。

4.外国投资者使用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保证类、收购类)内资金支付收购对价的,若开户地与办理结汇或入账地为异地(分属不同外汇分支局本级管辖为异地)的,应首先办理资金划转核准手续,而后由股权(或资产)出让中方(指境内机构)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有关结汇或入账核准手续;中方为境内个人的,向被收购企业注册地办理有关结汇或入账核准手续。

5.收购股权若为境内机构及个人尚未投入的资本,则对应部分应由被收购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由外国投资者向被收购企业投入,而不能支付给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及个人。

6. 应关注和识别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境内股权或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转让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反馈总局,防止变相向境内外转移资本。



  1.18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购付汇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 210号)

2.《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和依据、实际汇出金额、完税情况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到期清算的提供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提前清算或需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应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工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

5.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附最近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6.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清算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8.银行出具的最近外汇账户及人民币账户余额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产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完税情况等。

2.清算方案应说明企业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3.审核清算企业外汇账户实有外汇资金余额,首先用于外国投资者应汇出部分,剩余部分属于中方的,应结汇。外汇不足以支付外国投资者清算所得的,可购汇汇出。

4.未完税企业不得办理购付汇手续。

5.通过系统查询清算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1.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固定回报项目清理整改过程中涉及购付汇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总局批准。

1.汇出手续办理完后,外汇账户关闭,外汇登记ic卡注销后收回。

2.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外国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3.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4.外国投资者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获得的企业清算收入可以汇出。

5.办理此业务时,应先在系统中针对该企业信息办理“预注销”,依据预注销状态的该企业信息为其办理完成清算所得资金购付汇后,再在系统中正式注销该企业信息。



  1.19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购付汇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3.《关于境内居民购汇支付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款的批复》(汇复[2002]231号)

1.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被收购企业的审计报告(附最近一期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

7.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亏损转让无需提供);

8.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境内机构及个人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被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转让情况、交易定价情况、购买对价的支付情况等。

2.被收购企业股权转让后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通过系统查询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情况;股权转让后变为内资企业的,应首先办理与转股款交割有关的核准手续,而后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3.存在股权转让收益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完税后再为其汇出股权转让款。

4.通过系统查询转股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1.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固定回报项目清理整改过程中涉及购付汇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总局批准。

1.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外国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2.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3.此类交易中,若转让后该企业仍有外方所持股份,应先为被并购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再办理后续的购付汇手续;若转让后该企业再无外方所持股份,应先为被并购企业办理外汇登记预注销手续,再办理后续的购付汇手续,最后为该企业办理正式的外汇登记注销手续。购买中方为境内个人的,应先在系统中进行境内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的操作,将该个人信息中的所属外汇局选为(或修改为)被并购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再由被并购企业注册地外汇局为其办理购付汇核准手续;购买中方为境内机构的,应由购买中方注册地外汇局在系统中为该购买中方进行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操作,并办理其购付汇核准手续。



  1.20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购付汇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第188号)

3.《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4.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1.书面申请(说明减资原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企业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7.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企业基本情况、减资情况及原因、工商减资变更登记情况、购付汇币种、金额等。

2.不能提供减资后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有关的减资购付汇核准手续。

3.应通过系统查询外商投资企业减资的外汇登记变更情况。

4.财务审计报告中显示企业存在账面亏损或外国投资者出资尚未完全到位的,书面申请中应明确说明本次减资是否用于减少账面亏损或调减外资尚未投入的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为减少账面亏损或调减的资本为外国投资者尚未投入的,相应减资部分外汇局不得批准对外购付汇。

5.通过系统查询减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转股款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应首先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需对外购付汇的,外汇局需确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变更方可办理相应的减资购付汇核准手续。

2.未办理验资询证的出资,不得办理相应的减资购付汇手续。

3.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4.如外汇收支情况表披露企业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外国投资者出资虚假、违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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