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3.《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 1.股权(或资产)出让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
2.被收购企业或以收购资产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股权转让或资产收购的批复文件(验原件);
4.股权转让或资产收购协议;
5.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6.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若该企业原已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7.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外国投资者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基本情况、股权或资产交易的定价情况、购买对价的支付情况等。
2.通过系统查询被收购企业或以收购资产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变更及验资情况。
3.投资性公司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或资产)并以外汇支付的,出让方境内机构或个人拟收取人民币的,按本操作规程进行结汇核准;拟收取外汇因而存在外汇划转的,应通过系统查询有关的划转核准情况。
|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 1.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股权(或资产)所得收入,拟直接结汇的,境内机构在注册地、境内个人在资产变现交易发生地(如股权被收购企业注册地、境外资产变现收入调回目的地等)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核准手续;拟保留现汇的,境内机构向注册地外汇局、境内个人向资产变现交易发生地(境内)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和入账核准手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股权,境内机构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结汇或入账核准手续,境内个人在被收购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办理结汇手续。
2.境内机构包括投资性公司。
3.境内机构或个人股权或资产转让外汇收入, 申请人申请结汇的,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结汇核准件。
4.外国投资者使用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保证类、收购类)内资金支付收购对价的,若开户地与办理结汇或入账地为异地(分属不同外汇分支局本级管辖为异地)的,应首先办理资金划转核准手续,而后由股权(或资产)出让中方(指境内机构)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有关结汇或入账核准手续;中方为境内个人的,向被收购企业注册地办理有关结汇或入账核准手续。
5.收购股权若为境内机构及个人尚未投入的资本,则对应部分应由被收购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由外国投资者向被收购企业投入,而不能支付给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及个人。
6. 应关注和识别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境内股权或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转让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反馈总局,防止变相向境内外转移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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