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2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 一、开户核准
1.产权交易所(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ic卡);
3. 可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协议或合同;
4. 开户申请人制定的产权交易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5.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开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ic卡);
3.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核准
1.开户申请人的境内划转或资金退回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或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申请资金境内划转的,另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核准
1.开户申请人关于资金结汇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资金结汇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1.开户申请人应是经当地政府批准从事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通常为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等。此类账户应以产权交易机构名义开立,不得以其他名义开立。
2.此类账户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开户;每个申请人只能开立一个该类账户。
3.应审核标准的托管合同和及账户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可能造成外汇资金违规跨境流动或结汇的瑕疵、是否包含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4. 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 开户、变更、注销、划转和汇兑管理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此项审批权限不得再向辖内中心支局或支局下放。
| 1. 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作为产权购买人参与竞价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受让方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转让对价款。账户的支出范围为:产权交易完成后,经分局核准结汇并将结汇对价款支付给出让方;经分局核准,将外汇保证金或外汇转让对价款划入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境内外汇账户;竞价未成功或产权交易未能最终完成,经分局核准,将外汇保证金或外汇转让对价款按原汇入路径退回。。
2.账户资金的划转和结汇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4.账户中外国投资者缴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可在交易成功后折抵一部分价款。若交易未成功,经外汇局核准后应将外汇资金(保证金或价款)按原汇路汇出境外。
5.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托管与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为产权交易中心所涉外汇资金的有关结汇或划转业务,并督促交易双方办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6.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等合法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支付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价款时,应当先经外汇局核准将该笔资金划转给出让股权的中方,再由该中方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予以保留现汇或申请结汇。
7.此类账户不设最高限额。
8.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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