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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


  1.12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oo6年第10号)

6.《关于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资本项目其他专用账户、保留出让股权等外汇收入的批复》(汇复[2007]239号)

一、开户

1.书面申请(说明开立账户的用途、拟汇入此账户的资金来源等);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4. 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书面申请;

2. 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外汇登记ic卡,境内中资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境内个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此类账户应以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的名义开立。

2.通过有关材料审核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资产变现外汇收入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涉及账户变更的审核有关账户使用的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3.境内机构应在注册地开立此类账户,境内个人在资产变现交易发生地(境内)开立此类账户。

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资产所得收入,拟保留现汇的,境内机构向注册地外汇局、境内个人向资产变现交易发生地(如股权被收购企业注册地、境外资产变现收入调回目的地等)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和入账核准手续;拟直接结汇的,境内机构在注册地、境内个人在资产变现交易发生地(境内)外汇局申请办理结汇核准手续。

2.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存放外汇管理法规政策允许保留的境内或境外资产(股权、房地产、机器设备等)变现交易所得外汇收入。该账户不设最高限额,但每一笔资金入账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开立的开户及入账核准件办理相关的账户开立及资金入账手续。

3.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外汇局核准的境内居民资本项目交易所得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下支出、经外汇局核准用于资本项下支出、或依据支付结汇制在境内结汇支付”。

4.开立此类账户,外汇局应在核准件备注栏注明“账户每一笔资金入账需经外汇局核准”。

5.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结汇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账户迁移、注销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7.境外投资业务(如境内机构或个人所持境外公司股票或股权出让后所得外汇收入调回等)引发的相关业务适用此项操作规程。



  1.13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5.《关于境内个人向外商转让股份所得外汇收入结汇及有关外资外汇登记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45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7.《关于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资本项目其他专用账户、保留出让股权等外汇收入的批复》(汇复[2007]239号)

1.因境内股权(或资产)向外国投资者出让、境外资产或权益变现调回等交易获得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对于需经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变现交易,应当提供该笔外汇收入所对应交易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3.股权(或资产)转让协议或其他有效交易凭证;

4.境内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ic卡;

5.境内被收购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若该企业原已是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附上一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有所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产权交易鉴证文件)

6.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外国投资者收购股权或资产的基本情况、股权或资产交易的定价情况、购买对价的支付情况等。

2.投资性公司收购境内机构及个人股权(或资产)存在外汇资金境内划转的,参照本操作规程核准办理。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出让资产所得收入拟保留现汇并经外汇局核准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的,该笔资产变现所得收入入账时,外汇局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入账核准件。

2.被收购股权若为境内机构及个人尚未投入的资本,则对应部分应由被收购企业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由外国投资者向被收购企业投入,而不能支付给出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及个人。

3.应关注和识别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境内股权或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转让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反馈总局,防止变相向境内外转移资本。

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等合法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支付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价款时,应当先经外汇局核准将该笔资金划转给出让股权的中方,再由该中方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予以保留现汇或申请结汇。

5.境外投资业务(如境内机构或个人所持境外公司股票或股权出让后所得外汇收入调回等)引发的相关业务适用此项操作规程。



  1.14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划转资金的审批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5.《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6.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3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一、开户核准

1.负责土地出让的主管部门(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

3. 可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外汇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合同;

4. 开户申请人制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5、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开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核准

1.开户申请人的境内划转或资金退回境外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或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如果是资金划转到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提供开户申请人与外国投资者土地成交确认书;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开户人应是当地政府负责土地出让的专门部门,一般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或其下属的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此类账户应以负责土地出让的主管部门的名义开立,不得以其他名义开立。

2.此类账户应向土地部门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开户;每个申请人只能开立一个该类账户。

3.应审核标准的托管合同和账户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可能造成外汇资金违规跨境流动或结汇的瑕疵、是否包含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结汇。

开户、变更、注销、划转和汇兑管理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此项审批权限不得再向辖内中心支局或支局下放。

1. 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外汇保证金。账户的支出范围为:经分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汇路汇出境外。

2.账户资金的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账户内资金只能作用资金保证,不得结汇。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5.中标并履行审核手续后可将账户内外汇资金划转至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若未中标,履行审核手续后应将外汇资金按原汇路汇出境外。

6.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1.15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划转、结汇的审批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4.《关于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收入应结汇的批复》(汇复[2001]2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立托管与结算专用外汇账户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2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放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专用外汇保证金账户审批权限的通知》(汇综发[2008]130号)

一、开户核准

1.产权交易所(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ic卡);

3. 可供开户申请人、外国投资者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的格式协议或合同;

4. 开户申请人制定的产权交易内部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

5.开户申请人为所开账户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账户变更核准

1.开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入账和使用、变更事项及原因;

2.开户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机构证明文件(开户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ic卡);

3.涉及前述格式合同内容变更的,另需提供变更后的格式合同;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1.开户申请人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或退回境外核准

1.开户申请人的境内划转或资金退回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该划转或退回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申请资金境内划转的,另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五、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核准

1.开户申请人关于资金结汇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开户银行及账户、账户资金和用途等情况;

2.外国投资者对资金结汇事项的确认书;

3.三方签订的资金托管与结算格式合同;

4.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笔产权交易的批复文件等;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开户申请人应是经当地政府批准从事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通常为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等。此类账户应以产权交易机构名义开立,不得以其他名义开立。

2.此类账户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开户;每个申请人只能开立一个该类账户。

3.应审核标准的托管合同和及账户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可能造成外汇资金违规跨境流动或结汇的瑕疵、是否包含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4. 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开户、变更、注销、划转和汇兑管理由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此项审批权限不得再向辖内中心支局或支局下放。

1. 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作为产权购买人参与竞价汇入的外汇保证金;受让方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汇转让对价款。账户的支出范围为:产权交易完成后,经分局核准结汇并将结汇对价款支付给出让方;经分局核准,将外汇保证金或外汇转让对价款划入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境内外汇账户;竞价未成功或产权交易未能最终完成,经分局核准,将外汇保证金或外汇转让对价款按原汇入路径退回。。

2.账户资金的划转和结汇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4.账户中外国投资者缴纳的产权交易保证金可在交易成功后折抵一部分价款。若交易未成功,经外汇局核准后应将外汇资金(保证金或价款)按原汇路汇出境外。

5.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托管与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为产权交易中心所涉外汇资金的有关结汇或划转业务,并督促交易双方办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手续。

6.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等合法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支付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价款时,应当先经外汇局核准将该笔资金划转给出让股权的中方,再由该中方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予以保留现汇或申请结汇。

7.此类账户不设最高限额。

8.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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