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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


  1.7 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一、开户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资本金原币划转(不同开户行之间)

1.企业申请;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一、开户

1.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账户限额。

2.系统不支持异地(分属不同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管辖为异地)开户,极个别特殊情况上报总局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3.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4.需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的,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二、变更

通过系统审核有关的外汇登记变更信息,其中以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的,应注意审核该企业的外债登记情况。

三、账户冻结

通过有关材料审核企业非正常关户的原因。该项目只能由外汇局操作。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

2.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 “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3.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

4.外资溢价参股,外汇溢价部分的金额应计入账户最高限额内。

5.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

6.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时,若其外国投资者开有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为其办理将专用账户余额向资本金账户划转的手续,并相应关闭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7.企业增减资时申请变更资本金账户,外汇局应相应调整其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即将其变更前的账户最高限额加或减变更的外汇资本金数额。

8.资本金账户内资本金结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9.投资性公司开立资本金账户,应在核准件备注栏注明“账户内资金不得直接结汇用于境内投资,而应经外汇局核准划转至所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资产)出让中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10.企业发生账户迁移时(即在新的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外汇局应在通过系统看到原开户银行已关闭或已凭外汇局核准件调整原账户限额的反馈情况后,方可为企业开立新的资本金账户。

11.直接投资项下各类账户的正常关户授权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并实行备案制:即账户核定期限届满或账户内资金已足额到位且支付完毕余额为0的情况下,开户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此类账户关闭,并将关户信息于关户后3个工作日内报外汇局备案;账户内资金未足额到位或账户余额不为0的情况下,企业因正常的经营(如转户)需要关户的,应向银行提出关户申请,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要求直接为企业办理关户手续,并于关户当日通过系统将关户信息、截止关户日该账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和账户余额报外汇局备案。上述情形以外的属非正常关户,非正常关户由外汇局逐笔核准。

1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办理外汇登记后,原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应同时注销,境内股票专用账户有余额的,应经核准后划入新开立的资本金账户。

13.外汇资本金的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但资金流入后如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企业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8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境外企业承包境内工程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98]汇资函字第20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及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帐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投资或承包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和存续期限据实际需要核定(主要依据投资或承包合同)。

2.此类账户应向投资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分属不同外汇分支局本级管辖为异地)开户。

3.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4.需开立多个账户的,每个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1.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2.对于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工商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因其目前均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外国投资者可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开户及年检和注销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分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1.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应开立投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2.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3.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4.账户内资金支出只能用于所投资项目。

5.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1.9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2]15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收购财产(非股权、非债权、非金融性资产)的有关协议;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6.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此类账户应以境外法人或境外个人名义开立。

2.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与存续期限按实际需要核定(主要依据购买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外汇局批准也可延长,申请延期时,应审查外国投资者境内拟设立企业的筹备和资金使用情况,如未开展筹备工作或资金挪作他用,该账户不得延期。

3.此类账户应向拟投资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分属不同外汇分支局本级管辖为异地)开户。

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5.该类账户只能开立一个。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收购境内资产与支付境内费用,不得对外支付”。

2.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此类账户内资金因业务需要经核准结汇使用的,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将前述结汇资金用于验资的,应当登录系统“到资验资询证”节点进入后,在“出资形式”的备选项目中选择“专用账户结汇”,对应的“凭证清单”中填写“核准件凭证明细”相应数据项。在进行最终的查询统计时,此类出资形式应与现汇出资中的“境外汇入”、“境内汇入”共同计为现汇出资。

4.外国投资者以此类账户内资金支付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价款时,应当先经外汇局核准将该笔资金划转给出让股权的中方,再由该中方申请结汇或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予以保留现汇。

5.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账户资金收购的资产应在规定期限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成立前,有关资产不得用于从事出租、转售、抵押贷款等经营活动。

6.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7.账户核定期限届满,外国投资者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关户和资金退回手续,企业不向银行申请关户的,视为非正常关户,银行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账户冻结手续。

8.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1.10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费用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拟筹建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企业筹建期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的说明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此类账户应以境外法人或境外个人的名义开立。

2.此类账户的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或经批准立项的投资总额的5%。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3.此类账户应向拟投资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分属不同外汇分支局本级管辖为异地)开户。

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5.该类账户只能开立一个。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支付境内前期开办费用,不得对外支付”。

2.账户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此类账户内资金因业务需要经核准结汇使用的,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将前述结汇资金用于验资的,应当登录系统“到资验资询证”节点进入后,在“出资形式”的备选项目中选择“专用账户结汇”,对应的“凭证清单”中填写“核准件凭证明细”相应数据项。在进行最终的查询统计时,此类出资形式应与现汇出资中的“境外汇入”、“境内汇入”共同计为现汇出资。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5.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6.账户核定期限届满,外国投资者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关闭账户和资金退回手续,企业不向银行申请关户的,视为非正常关户,银行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账户注销或冻结手续。

7.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1.11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保证类)开立、变更和注销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要素

授权范围

注意事项

1.《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一、开户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外国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帐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工商登记证明或境外个人身份证明;

3.证明外国投资者需要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

4.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开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5、外国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个人或法人申请变更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此类账户应以境外法人或个人的名义开立。

2.账户最高限额和存续期限据实际需要核定(主要依据要求提供资金保证的有关文件),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外汇局批准也可延长。申请账户延期时,应审查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资金挪用,该账户不得延期。

3.此类账户应向拟投资地外汇局申请核准,不得异地(分属不同外汇分支局本级管辖为异地)开户。

4.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5.该类账户只能开立一个。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1.账户收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外汇局核准向其他外汇账户划转或汇出境外”。

2.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3.此类账户内资金因业务需要经核准结汇使用的,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将前述结汇资金用于验资的,应当登录系统“到资验资询证”节点进入后,在“出资形式”的备选项目中选择“专用账户结汇”,对应的“凭证清单”中填写“核准件凭证明细”相应数据项。在进行最终的查询统计时,此类出资形式应与现汇出资中的“境外汇入”、“境内汇入”共同计为现汇出资。

4.外国投资者以此类账户内资金支付购买境内企业中方股权的价款时,应当先经外汇局核准将该笔资金划转给出让股权的中方,再由该中方申请结汇或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予以保留现汇。

5.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抵押贷款。

6.收购境内法人或个人股权(资产)项下的外汇保证金,在需要进行履约时可经外汇局核准结汇支付或划入中方开立的投资项下其他专用外汇账户予以保留。

7.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新设、增资、参股情形)。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8.账户核定期限届满,外国投资者应向开户银行申请关闭账户和资金退回手续,企业不向银行申请关户的,视为非正常关户,银行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账户注销或冻结手续。

9.账户迁移、注销比照资本金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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