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2.《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 一、开户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仅指变更账户限额或延期)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资本金原币划转(不同开户行之间)
1.企业申请;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四、账户冻结(非正常关户)
由企业或银行申请的应提供:
1.企业或银行提交的书面申请;
2.银行出具的最近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及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一、开户
1.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现汇出资额确定账户限额。
2.系统不支持异地(分属不同分局或外汇管理部管辖为异地)开户,极个别特殊情况上报总局研究决定处理方案。
3.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4.需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的,每个资本金账户的限额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二、变更
通过系统审核有关的外汇登记变更信息,其中以已登记外债转增资本的,应注意审核该企业的外债登记情况。
三、账户冻结
通过有关材料审核企业非正常关户的原因。该项目只能由外汇局操作。
|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 1.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开立资本金账户。
2.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 “外国投资者投入的外汇”,支出范围为“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及需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
3.资本金账户的限额币种应与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所列注册资本币种一致。
4.外资溢价参股,外汇溢价部分的金额应计入账户最高限额内。
5.资本金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准的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3万美元(以入账当天的汇率计算)。
6.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时,若其外国投资者开有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的,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为其办理将专用账户余额向资本金账户划转的手续,并相应关闭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
7.企业增减资时申请变更资本金账户,外汇局应相应调整其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即将其变更前的账户最高限额加或减变更的外汇资本金数额。
8.资本金账户内资本金结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9.投资性公司开立资本金账户,应在核准件备注栏注明“账户内资金不得直接结汇用于境内投资,而应经外汇局核准划转至所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资产)出让中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10.企业发生账户迁移时(即在新的银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外汇局应在通过系统看到原开户银行已关闭或已凭外汇局核准件调整原账户限额的反馈情况后,方可为企业开立新的资本金账户。
11.直接投资项下各类账户的正常关户授权开户银行直接办理并实行备案制:即账户核定期限届满或账户内资金已足额到位且支付完毕余额为0的情况下,开户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此类账户关闭,并将关户信息于关户后3个工作日内报外汇局备案;账户内资金未足额到位或账户余额不为0的情况下,企业因正常的经营(如转户)需要关户的,应向银行提出关户申请,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要求直接为企业办理关户手续,并于关户当日通过系统将关户信息、截止关户日该账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和账户余额报外汇局备案。上述情形以外的属非正常关户,非正常关户由外汇局逐笔核准。
1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办理外汇登记后,原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应同时注销,境内股票专用账户有余额的,应经核准后划入新开立的资本金账户。
13.外汇资本金的缴款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不一致,但资金流入后如产生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企业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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