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7号)
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及其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106号)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oo6年第10号)
7.《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 [2007] 50 号)
| 1.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并购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书》;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返程投资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转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与特殊目的公司对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8.发生转股并购的,出让中方应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保留或收到对价款后原币挂账申请结汇);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 1.通过有关材料审核特殊目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情况、所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出资方式和投资方情况等。
2.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及时办理外汇登记并领取ic卡。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不要求提供变更后的公司营业执照。
4.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及管理架构及自设立、控制以来的历次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合并、分立、对外股权投资、涉及境内资产的对外担保、分红等事项,并声明“特殊目的公司已按规定完整办理了外汇登记、变更、备案手续,已获得的境外融资资金及境外分红、资本变动收入已按规定调回境内,若存在虚假陈述,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控制人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5.据以办理外汇登记的、根据商务部等六部门10号令规定应当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加注。
6.其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实际经过是否与原办理登记时提交的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已经重新提交备案了的与实际经过一致的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
7.通过系统查询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情况、本次返程投资的登记备案情况,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或备案的,外汇局应不予受理该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的申请。
8.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应同时参照本操作规程中的1.4条有关规定。
| 分局(外汇管理部)按企业属地(注册地)原则办理办理,各分局可依据自身业务情况将相关管理权限授权辖内相应的中心支局或支局办理。
| 1.本操作规程所称“并购”见《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殊目的公司”见汇发[2005]75号文有关规定。
2.审查有关材料无误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特殊目的公司境内新设企业,应在商业计划书(招股说明书)中列明该企业为调回境外融资资金或控制境内已存续企业而设立。
4.外国投资者为特殊目的公司且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或外国投资者为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企业,但未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持续经营三年,应不予受理该企业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的申请。
5.向境内外资非法人合作企业、境内外资非法人机构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应加“f”记。
6.向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应加“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7.特殊目的公司应在完整地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及备案手续后,才可办理其设立、并购的境内企业的外汇登记。
8.特殊目的公司以外商投资方式并购、控制境内企业资产,办理完毕境内企业外汇登记,即表示外资登记范围内的境内企业资产已合法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应据此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以办理完毕境内企业外资外汇登记为境内资产注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认定条件。
9.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10号令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应当为其颁发加注了相应内容的外汇登记证。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据以为其颁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10.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以虚假声明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且发生上述逃汇行为,追究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居民的法律责任。
11.外资并购业务中应首先为被并购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而后办理与转股款交割有关的核准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出让中方为境内个人的,应先在系统中进行境内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的操作,将该个人信息中的所属外汇局选为(或修改为)被并购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再由被并购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进行被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操作。出让中方为境内机构的,应由出让中方注册地外汇局在系统中为该出让中方进行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的操作,由被并购企业注册地外汇局进行被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操作。
12.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在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按本操作规程办理有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13.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应当审核提交由商务部出具的批复文件或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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