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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费集中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投资、专项资金占用、应收上解经费、应收上级补助、拨出经费。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上解经费、应付补助下级经费、暂存款、借入款、代管经费、拨入经费、拨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投资基金、经费结余、预算周转金、后备基金。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非经全国总工会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各级工会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要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写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三)各级工会在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款级会计科目如下表:

序号

编号

符号

名称

序号

编号

符号

名称

 

 

 

一、资产类

 

 

 

四、收入类

1

101

 

现金

27

401

▲

会费收入

2

102

 

银行存款

28

402

 

拨交经费收入

3

103

△

经费集中户存款

29

403

 

事业收入

4

104

 

有价证券

30

404

 

上级补助收入

5

105

 

暂付款

31

405

 

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6

106

 

借出款

32

406

 

投资收益

7

107

 

库存材料

33

407

 

其他收入

8

108

 

投资

 

 

 

五、支出类

9

109

△

专项资金占用

34

501

▲

会员活动费

10

110

△

应收上解经费

35

502

 

职工活动费

11

111

△

应收上级补助

36

503

 

事业支出

12

112

△

拨出经费

37

504

 

工会业务费

13

113

 

固定资产

38

505

 

工会行政费

 

 

 

二、负债类

39

506

△

专项资金支出

14

201

△

应付上解经费

40

507

△

补助下级支出

15

202

△

应付补助下级经费

41

508

 

其他支出

16

203

 

暂存款

42

509

 

上解经费支出

17

204

 

借入款

 

 

 

 

18

205

 

代管经费

 

 

 

 

19

206

△

拨入经费

 

 

 

 

20

207

△

拨入专项资金

 

 

 

 

 

 

 

三、净资产类

 

 

 

 

21

301

 

固定基金

 

 

 

 

22

302

△

专用基金

 

 

 

 

23

303

 

投资基金

 

 

 

 

24

304

 

经费结余

 

 

 

 

25

305

△

预算周转金

 

 

 

 

26

306

△

后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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