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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被撤销后企业是否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电话答复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1987]浙法经初字85—3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现将我院对浙江省萧山县供销贸易中心诉辽宁省丹东永康开发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的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浙江省萧山县供销贸易中心诉辽宁省丹东永康开发公司购销钢材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1985年5月2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了协议。同年6月7日签发调解书,并经送达生效。在执行中,因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将该案作经济犯罪立案侦查,为便于全案审理,我院于1985年11月14日裁定中止执行。1987年10月26日丹东市公安局函告本院:“我局于10月26日向市检察院提出撤回吴铭城的案件,同意恢复执行贵院1985年6月7日调解。”(注:吴铭城系丹东永康开发公司总经理)。据此,我院1987年11月13日裁定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我院即派员去丹东调查,查清了以下事实:
  一、丹东永康开发公司已于1985年12月5日被丹东市振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二、丹东永康开发公司系丹东市人民日用化学厂申请开办,该厂已于1987年8月11日更名为丹东市华芳化妆品公司;
  三、浙江省萧山县供销贸易中心与丹东永康开发公司于1984年12月8日签订购销钢材合同后,12月10日萧山方预付货款200万元和业务费5000元,1984年12月26日,丹东永康开发公司因组织货源有困难与萧山供销贸易中心协商解除了合同,并退还预付款70万元,尚欠预付款130万元和业务费5000元。1985年1月29日,丹东人民日用化学厂将丹东永康开发公司移交丹东市永昌化工厂管理。1985年1月30日丹东市振兴区计经委批准同意丹东市振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5年2月4日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双方对丹东永康开发公司所欠债务由谁清偿没有明确。丹东永康开发公司和丹东市人民日用化学厂签订的承包合同(开发公司30%的利润上交日化厂)没有解除。
  四、丹东市永昌化工厂系1984年5月由丹东市振兴区经委申请开办。资金向区经委借了3万元,向区财政借了2.5万元。1985年1月日用化学厂副厂长徐永清调入该厂任厂长,1985年9月永昌化工厂并入了丹东市塑料七厂,厂长徐永清被免职自找门路,大部分工人离厂自找工作,小部分留厂做工。1985年9月任命的永昌化工厂厂长乔培基也为塑料七厂办事;永昌化工厂的厂房被塑料七厂拆除。因此,永昌化工厂目前已无厂房、无设备、无工人,实际已歇业,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尚没有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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