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公证档案是公证机关证明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查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公证档案是公证机关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公证档案必须由公证处集中统一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证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根据条件逐步设立档案机构。
第五条 公证处的档案工作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指导,业务上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忠于职守、严守法纪、热爱公证档案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公证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公证档案管理人员的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处的档案,做好档案的接收、移交和登记,并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公证人员对公证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三)进行档案鉴定;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五)收集与公证业务有关的资料;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八条 接收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九条 对接收的公证档案,按国内的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的类别和年度、保管期限等编写归档顺序号、填写检索卡片、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
以密卷保存的档案,应单独编号归档。
第十条 在编号、登记后的档案封面的左上角应盖上“归档”章,以区别未编号、登记归档的案卷,并按类别、年度、保管期限放进专门的档案柜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