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按卷内公证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项登记好卷内目录,要求将每件文书材料的题名、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填写清楚,并标明起止页号。不能随意更改和简化文书材料的题名,没有题名的应拟写题名。
第十四条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填写立卷人、检查人姓名和立卷时间。
第十五条 卷宗封面所列项目要用钢笔或毛笔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书材料内容,其中办结日期为出具公证书的日期。
第十六条 公证档案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边。纸面过大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七条 卷宗一律使用棉线绳,三眼或五眼订牢。线绳要打成活结,在活结处贴上公证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名章。
第四章 归档
第十八条 公证文书材料应在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归档,并由公证事项的承办人根据《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办理移交手续。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均列为密卷,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对移交的档案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还给立卷人,重新整理。
第二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省(区、市)的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证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公证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以及公证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