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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等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
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
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则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发布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一、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三、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份挂牌
  第三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成交
  第五节 结算
  第六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 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 终止挂牌
  第四章 主办券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七条 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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