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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三)省级推荐

  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拟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单位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并按照规定向国土资源部报送申报材料。

  每个省(区、市)每次推荐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国家地质公园候选地。

  (四)申报时间

  国家地质公园采取定期申报的方式,原则上每2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国土资源部公告为准。

  (五)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地质公园须提交如下材料:

  1.地质公园申报书;

  2.地质公园综合考察报告;

  3.地质公园申报画册;

  4.地质公园申报影视片;

  5.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书;

  6.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六)合规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负责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条件或申报超过数量的退回。

  二、国家地质公园审批

  国家地质公园审批分为评审、建设、批准三个阶段。

  (一)评审阶段

  国家地质公园评审由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

  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审阅申报材料、观看申报影视片、听取申报单位陈述及公园所在地政府负责人承诺发言,对每个申报公园记名打分,并提出“同意申报为国家地质公园”或“不同意成为国家地质公园”的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得分结果提出拟授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名单(按得分排序),并向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报告。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最终做出授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的决定。

  (二)建设阶段

  在取得国家地质公园资格后3年内,地质公园应编制《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按《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工作指南》和规划要求,按期完成地质公园的建设。

  对未按期建成的单位,取消国家地质公园资格。

  跨县(市、区)的国家地质公园应建立由同属市(地、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管理机构;跨市(地、州)的国家地质公园应建立由同属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管理机构;跨省(区、市)的国家地质公园应建立省际联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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