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二)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三)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四)农民购买摩托车。
第十八条 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四)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第十九条 农民以购买本细则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报废补贴:
(一)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
(二)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第二十条 农民按规定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以及直接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七)《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可从网上下载,下同)。
第二十二条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