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公告
(2009年第16号)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的规定,经审查,下列单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甲级资质(名单附后)获准延续,现予公告。
请获准延续的单位于2009年6月22日-2009年7月3日到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办理换证事宜,领取新资质证书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及原证书正副本。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010-66558318
附件:1.获准延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2. 获准延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3. 获准延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4. 获准延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5. 获准延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附件1:
获准延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序号 | 省份 | 单位名称 |
1 | 北京 | 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 |
2 | 北京 |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3 | 河北 |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唐山研究院 |
4 | 河北 | 河北省区域地质矿产调查研究所 |
5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
6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研究总院 |
7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 |
8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察院 |
9 | 黑龙江 |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
10 | 黑龙江 | 黑龙江正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11 | 黑龙江 |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
12 | 福建 | 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13 | 福建 | 福建省闽北地质工程勘察院 |
14 | 福建 | 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 |
15 | 福建 | 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 |
16 | 山东 |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大队 |
17 | 山东 | 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五地质大队 |
18 | 河南 | 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19 | 湖北 | 中南冶金地质研究所 |
20 | 湖北 | 宜昌长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院 |
21 | 湖南 | 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 |
22 | 湖南 | 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
23 | 广东 | 广东省地质勘查局七五六地质大队 |
24 | 广东 | 深圳市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25 | 广东 | 广州市地质调查院 |
26 | 海南 | 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27 | 海南 | 海南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 |
28 | 四川 | 成都华建勘察工程公司 |
29 | 四川 | 四川省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公司 |
30 | 四川 | 四川蜀西地质工程勘测院 |
31 | 四川 | 四川电力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32 | 四川 |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川西北地质队 |
33 | 四川 | 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 |
34 | 贵州 | 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 |
35 | 云南 | 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
36 | 云南 | 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 |
37 | 陕西 | 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 |
38 | 陕西 |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39 | 青海 | 青海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
40 | 新疆 | 水利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