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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采集整理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数据采集方案》(附件1,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及时向辖内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发放《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及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并要求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方案》及《登记表》中的注意事项,完整、准确地填列各项相关数据和信息。

  (二)参加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查询、下载《方案》及《登记表》(excel格式)。参检企业应对本企业基本情况及外汇业务相关历史数据进行整理和汇总,在excel格式的《登记表》内认真填写并打印成书面表格(以保证电子表格与书面表格填列的内容完全一致),将签字、盖章的书面《登记表》及excel格式的电子《登记表》一同交回办理年检的外汇局。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可根据本地区年检及系统推广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行确定要求辖内参检外商投资企业交回填写完成的《登记表》的截止时间。但《登记表》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的交回时间不应影响本地区外汇年检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且,所有企业的《登记表》均应在该地区系统上线运行、该企业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前交回。

  三、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照常办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依照关于开展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及我局工作职责,继续做好本地区的外汇年检工作并按时上报年检工作报告。

  四、根据系统在辽宁省(含大连)、海南省试点的情况及系统功能修改完善的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拟于2008年5月起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相关事项另行通知)。系统上线后,对于此前已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发生的外汇业务信息由外汇局凭其填报的《登记表》录入系统,并向该企业换发ic卡外汇登记证,换证后其新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凭ic卡外汇登记证在系统中办理;对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将直接发给ic卡外汇登记证并通过系统办理业务。为此,在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期间领取或下载《登记表》、并在其后交回《登记表》换领ic卡登记证的企业,应当保证其交回的《登记表》中的信息为截止其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之日的最新信息(若在交回《登记表》至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时段内,发生新的外汇业务导致已交回的《登记表》中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该企业应在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前就《登记表》的对应信息进行更新),以免为此后业务的正常办理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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