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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烟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卷烟为万支,雪茄烟为支,烟丝为千克。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六、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卷烟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产量

销量

消费税计税价格

销售额

备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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