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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当期购进烟丝买价-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外购烟丝适用税率(30%)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应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目

卷烟

卷烟

雪茄烟

烟丝

合计

适用税率

定额税率

30元/万支

30元/万支

--

--

--

比例税率

56%

36%

36%

30%

--

受托加工数量

 

 

 

 

--

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组成计税价格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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