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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

1.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2.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3.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4.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2.当期购进烟丝买价:

3.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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