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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附件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9日)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充分利用本地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信息,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准确划分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
  3.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批发)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卷烟万支、雪茄烟支、烟丝千克;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卷烟

30元/万支

56%

 

 

 

卷烟

30元/万支

36%

   

雪茄烟

--

36%

   

烟丝

--

30%

   

合计

--

--

--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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