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证监会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时间
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
(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
(七)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九)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
(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凡是属于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方式,向公众公开。此外,部分监管信息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信息,在解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新闻发布
证监会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市场各方周知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详细内容见《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