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
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3月16日 (87)司发公字第050号)
我部公证律师司于去年十二月三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座谈会,讨论和研究了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的有关问题。根据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特制定《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转发各公证处遵照执行。
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
香港雇员在工作时间意外死亡和香港居民在工余时间因交通事故或暴力意外死亡的,其在内地的家属,为向雇主或港英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而办理的有关公证事项,统称为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
为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应出具的公证书
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因各种死亡性质不同,所需办理的公证文书也不同。一般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死者家属的声明书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视情况,有的还需出具收养证明书、死亡公证书、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
二、办理几种主要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书的要求
(一)亲属关系证明书
1.按《公证书试行格式》第十九式出具。
2.限于证明死者与下列人员的亲属关系: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依靠死者供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因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已婚、有职业但生活困难需死者扶养的家庭成员。上述人员,应在证明书中列为申请人。
3.死者的父或母有一方死亡的,需附死亡证明书。
4.申请人与死者是收养关系的,应在亲属关系证明书中写明,并附收养公证书。
(二)死者家属声明书公证书
1.家属声明书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赔偿的数额,公证处应指导申请人写好声明书。声明书的内容要尽量详细(内容见附件)。
2.声明书有关死者生前对其家属供养情况的陈述,要注意结合死者的工资收入和日常生活支出情况,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
3.办理声明书公证书,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同声明书的内容进行核对。必要时,公证人员应适当调查。
4.发表声明书的人,应为亲属关系证明书中所列的成年申请人。除夫妻外,成年人每人需根据死者对自己的供养情况制作一份声明书。
(三)委托书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