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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
 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年10月28日 [85]民他字第2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你院(85)鲁法民字第25号《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一案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意见均收悉。根据报告查明的情况,经我们研究认为,原则上以承认陆许氏为“五保户”比较合适,其遗产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有关规定处理。入社前,被继承人依靠女儿陆玉芳生活,入社后一个月病故尽管遗产分割多年,陆玉芳要求继承是有道理的。我们的意见:一、承认陆玉芳有继承权;二、原房已卖掉,现只能将陆家村所售房屋价款作为遗产归陆玉芳继承;三、陆家村为陆许氏所花丧葬费和医药费,从卖房款中扣除。并请作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此意见系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提出来的变通处理办法,请参照此意见,妥善处理。

附: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请示报告

           ([85]鲁法民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陆玉芳,女,71号,农民,招远县蚕庄镇柳行村。
  诉讼代理人:王松亭,男,44岁,济南铁路局物资工业公司干部,现住济南铁路局招待所。系原告之子。
  被告:招远县蚕庄镇陆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吉瑞,村干部(支部书记)。
  陆许氏与其丈夫陆登弟早年结婚,没有子女,收养一女叫陆玉芳,当地解放前出嫁。陆登弟1940年去世。陆许氏家有瓦房8间、土地4亩,生活由陆玉芳照料。1957年3月19日陆许氏加入本村(陆家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后一个月陆许氏病故,终年80岁。陆许氏亡故后,陆玉芳即将尸体锁在屋内,要求给其母退社,村、乡政府研究答复,社员死后不能退社。陆玉芳又以母亲死因不明,要求检验,经医生检查,无发现异常。在此情况下,陆玉芳提出条件,按旧风俗办丧事,即:造坟、做棺材、雇吹鼓手,村里按陆玉芳提出的条件办理了丧事,并由当时的支部书记王书堂“摔盆”。陆许氏用药及丧葬费共开支50.77元。陆许氏殡葬后,村里将陆许氏遗产作了分割:动产由陆玉芳继承;不动产瓦房8间(北屋5间,西厢3间),作价300元,以固定资产入帐归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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