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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7〕42号)


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甘价检[2007]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现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有关规定,教育收费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由于现行教育收费中没有包括滞纳,金项目,因此,任何学校均不得擅自尚逾期未缴清学费、住宿麴等费用的学生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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