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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专业纤维检验局(所)的基本条件(试行)[失效]


  2.各级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审查制度;

  4.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5.检验用药品、器材的保管和领用制度;

  6.样卡、样照和纤维实物标准的保管制度;

  7.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保管、校准制度;

  8.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检定和审核制度;

  9.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10.原始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

  11.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程度;

  12.检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13.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4.试验室安全和管理制度;

  1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第九条 应备有《管理手册》,内容包括:

  1.本单位发展简史;

  2.组织机构图表,人员构成分布图表;

  3.各检验科(室)分布图、检验用面积、业务分工、人员状况;

  4.业务范围主要承担检验项目及标准编号,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注明型号规格、生产厂名、出厂年月);

  5.各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及控制措施;

  6.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质量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7.各项管理制度;

  8.本单位的大事纪。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需要。

  1.所有计量标准器具均应按规定的周期检定、校准,取得有效的合格证书。

  2.仪器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按周期进行检定、校准,持有合格证书。

  3.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他附件。

  4.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

  5.仪器设备必须按规程循章操作。

  第十一条 凡属于非定型检验仪器,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精确度符合要求,并制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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