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审查制度;
4.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
5.检验用药品、器材的保管和领用制度;
6.样卡、样照和纤维实物标准的保管制度;
7.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保管、校准制度;
8.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检定和审核制度;
9.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10.原始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
11.检验数据及受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程度;
12.检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13.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14.试验室安全和管理制度;
1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第九条 应备有《管理手册》,内容包括:
1.本单位发展简史;
2.组织机构图表,人员构成分布图表;
3.各检验科(室)分布图、检验用面积、业务分工、人员状况;
4.业务范围主要承担检验项目及标准编号,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注明型号规格、生产厂名、出厂年月);
5.各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及控制措施;
6.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质量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7.各项管理制度;
8.本单位的大事纪。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有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需要。
1.所有计量标准器具均应按规定的周期检定、校准,取得有效的合格证书。
2.仪器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按周期进行检定、校准,持有合格证书。
3.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他附件。
4.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和维护保养。
5.仪器设备必须按规程循章操作。
第十一条 凡属于非定型检验仪器,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精确度符合要求,并制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