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国质检人〔2007〕60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质检系统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面对挑战,迎难而上,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特别是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作出了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激励广大质检工作者积极进取,奋发向上,推动各项工作向前发展,决定表彰一批2007年度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全国质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机关各司(厅、局),各直属单位。
二、表彰名额
表彰名额另附。
三、评选条件
(一)质检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 具有团结、拼搏、奉献、创新的集体精神,克服困难,在质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 在质检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3. 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创造、发明、发现,对质检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
4.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质检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在质检工作中解决带有全局性的重大业务疑难问题,做出突出贡献的。
2. 在工作中,防止或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及时发现或截获重大疫情,并采取措施,对我国人民健康、生命安全和生产、生态安全有突出贡献的。
3. 在质检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发现,对质检工作有重要意义的。
4. 在质检管理、法规制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过程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群众评议、基层推荐、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党组(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公示等程序,自下而上地开展评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