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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3号: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保费

  7. 账龄不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认可资产。其中,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100%;账龄大于3个月但不大于6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80%;账龄大于6个月但不大于12个月的,最高认可金额为其账面余额的30%。保险公司应当以账面价值与最高认可金额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8. 账龄大于12个月的应收保费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分保账款

  9. 账龄不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0. 账龄大于9个月的应收分保账款为非认可资产。

应收利息

  11. 除本规则第12条所列的应收利息外,其他的应收利息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2. 下列应收利息为非认可资产:

  (1)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而持有的资产的应收利息;

  (2)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第6条所列的存款之外的其他存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3)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3. 账龄不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14. 账龄大于3个月的应收股利为非认可资产。

预付赔款

  15. 预付赔款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分保准备金

  16. 存出分保准备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存出保证金

  17. 存出保证金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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