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
(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将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继承法是根据
宪法规定的保护公民继承权的原则,在总结我国处理遗产继承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继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切实抓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
继承法,掌握立法精神,理解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安排,在
继承法施行前,广泛深入地开展一次宣传活动,教育干部和群众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正确处理继承问题,反对见利忘义、争夺遗产、危害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的错误行为,使
继承法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悉、掌握和遵循。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近年来继承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认真总结过去审理各类继承案件的成功的经验,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三、继承法一经生效,各级人民法院就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
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批复中对于继承问题的规定、解释,凡与
继承法相抵触的,均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