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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

  要在基层党政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参加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创建文明村、文明街、文明单位发挥应有的作用。调解人员要做建设精神文明的表率,努力把自己的家庭建成“五好家庭”,力争在短时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法律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
  当前各地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迁就封建习俗,迁就势大力强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调解面偏宽;方法简单生硬和以罚代调等。因此,要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的政策法律指导,努力做到弄清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调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促成当事人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采取处罚手段,如需按“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实施处罚,应由乡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进行。为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要切实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1.地、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基层,检查调解纠纷的质量,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县(区)司法局,特别是司法助理员要深入调解工作第一线,实行面对面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干部,都要亲自参加一些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亲自总结实践经验,以便更好地加强对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2.要大力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改变目前调解人员政策法律水平偏低的状况。培训工作主要由县、乡两级负责。县司法局负责培训调解主任;乡政府(司法助理员)负责培训调解员。培训方法要灵活多样,可以以会代训、定期例会学习、分析案例等等,但一定要讲求实效,着重提高调解人员对房屋、宅基地、家庭、婚姻和生产经营性纠纷的调解能力和政策法律水平。
  三、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
  1.要结合城、乡体制改革,切实抓好调解组织的建设。在每个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便民原则出发尽可能做到在居民小组、村民小组选举调解员,形成群众性的调解网。
  2.要选配得力的调解主任,把有群众威信、作风正派、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政策法律水平的人选为调解主任,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目前由于基层干部定员较少,在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调解主任可以由拿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兼任,或由离休、退休职工担任。
  3.在巩固发展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时,工交企业也要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大、中型企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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