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租赁暂行办法
(1984年9月19日)
为了支持企、事业等单位采用新技术,加速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中国工商银行办理金融租赁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采用先进技术、更新设备,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各地工商银行信托部门(下简称信托部门)申请办理金融租赁。
个体经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增添设备,在还款有保证条件下,可比照办理。
二、金融租赁的项目包括:电子计算机、专用、通用机器、交通运输、装卸、工程建筑文教科矿、商业旅游、医疗卫生设备等。
企业急需购买厂房、仓库、缺乏资金,也可采取租赁方式。
三、金融租赁方式:
(一)自营租赁:由信托部门独家出资办理的租赁业务。
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有正当外汇来源,经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进口手续,经信托部门审查同意后,也可采用租赁方式提供人民币资金。
(二)合办租赁:由信托部门和有关单位联合办理的租赁业务。也可与外资联合办理。
(三)代理租赁:单位有多余、闲置的动产、不动产愿意出租,都可委托信托部门代为出租。
(四)转租赁:信托部门向国外租进设备,再转租给企业使用。
四、各单位申请的租赁项目,必须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支付租赁费。较大的项目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合同:
(一)租赁的设备由承租单位选定,和供货单位商定价格后与信托部门签定租赁合同,信托部门与供货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凭承租单位验收凭证承付设备货款。
(二)租赁期间,不论租赁设备是否使用,均应按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费。
(三)凡设备在安装、调试期间发现质量问题,应由承租单位向供货单位交涉解决。租赁期间,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由承租单位自理;需要由供货单位维修、保养的,可在交易合同中议定。
六、租赁期限和租赁费:
租赁期限根据租赁设备的经济寿命和利用设备产生的效益确定。租赁时间一般为二至五年,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