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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试行)

  一、Ⅰ、Ⅱ、Ⅲ类停车库,Ⅰ、Ⅱ类修车库,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5升/秒;
  二、Ⅳ类停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应保证有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5升/秒。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停车库,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第6.1.7 室内消火栓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50米,高度超过24米的多层停车库不应大于30米,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消火栓口径应为65毫米,水枪口径不应小于19毫米。
  第6.1.8条 停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有二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
  高度超过24米的多层停车库其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立管不超过一条,当立管超过三条时,可关闭两条。
  多层停车库的平屋顶上,应设试验检查用的消火栓。
  第6.1.9条 超过四层的多层停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6.1.10条 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水塔)应能储存10分钟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6.1.11条 Ⅰ、Ⅱ、Ⅲ类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库和底层停车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排停车不小于10升/秒、双排停车不宜小于30升/秒。如喷水头总数少于30个,经计算消防用水量少于30升/秒时,可按实际用水量采用;
  二、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不能直接满足室内灭火要求时,在起火后10分钟内的消防用水量,应由消防水箱供给,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均不应小于10升/秒;
  10分钟后的消防用水量,应由固定消防水泵供给。
  三、最不利点喷头的喷口压力不宜小于1公斤/平方厘米。
  注:固定泡沫灭火设备,可以代替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第6.1.12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小时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其中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量可按火灾延续时间一小时计算。
  在发生火灾时能确保连续送水的条件下,计算消防水池容量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第二节 火灾报警和泡沫灭火设备

  第6.2.1条 Ⅰ、Ⅱ、Ⅲ类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库、底层停车库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并设置相应的消防控制室。
  第6.2.2 Ⅰ、Ⅱ类地下停车库,每层宜设置移动式空气泡沫管枪二支,泡沫液储量不应小于灭火用量的二倍,灭火时间不少于20分钟。泡沫管枪和泡沫液应集中存放在便于取用的地点。室内消火栓的压力应能满足移动式空气泡沫管枪所需的压力。

第七章 采暖和通风

  第7.0.1条 需要采暖的下列停车库或修车库应设集中采暖:
  一、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停车库;
  二、Ⅰ、Ⅱ、Ⅲ类停车库;
  三、Ⅰ、Ⅱ类修车库。
  Ⅳ类停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如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停车库,修车库内。
  第7.0.2条 甲、乙、丙类生产工间、库房不应贴邻火墙布置。
  第7.0.3条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各自的排风系统,该系统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乙炔间的通风,应按现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0.4条 设有通风系统的停车库,其通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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