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 多层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至室内最远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应超过45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其距离可增至60米。
单层停车库、底层停车库和敞开的多层停车库,其距离不应超过60米。
第5.0.5条 停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停放车辆不超过10辆的单层、底层停车库;
二、设有双车道的汽车疏散坡道的Ⅲ类多层停车库(底层除外);
三、Ⅳ类地下停车库;
四、Ⅲ Ⅳ类修车库。
第5.0.6条 汽车停放应留出疏散通道,并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 汽车与汽车、墙、柱之间的间距
┌─────────┬─────┬─────┬──────┬─────┐
│ 汽车尺寸( 米)│车长<6或│车长6.1-8 │车长8.1-12 │车长>12或│
│间距( 米) │车宽≤1.8 │或车宽≤ │或车宽≤2.2 │车宽>2.5 │
│ 项别 │ │2.2 │ │ │
├─────────┼─────┼─────┼──────┼─────┤
│汽车与汽车 │0.5 │0.7 │0.8 │0.9 │
├─────────┼─────┼─────┼──────┼─────┤
│汽车与墙 │0.5 │0.5 │0.5 │0.5 │
├─────────┼─────┼─────┼──────┼─────┤
│汽车与柱 │0.3 │0.3 │0.4 │0.4 │
└─────────┴─────┴─────┴──────┴─────┘
注:汽车与墙、柱的间距,应按距墙、柱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墙、柱外有暖气
片等突出物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第5.0.7 汽车库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停放车辆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
第六章 消防给水和报警、灭火设备
第一节 消防给水
第6.1.1条 汽车库(区)应设有消防给水。消防给水可由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量,并应设有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和可靠的取水设施。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放车辆不超过5辆的停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
第6.1.2条 汽车库(区)的室外消防给水,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该区域内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仍应不小于10米;如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灭火时不小于10米水柱(从地面算起)。
第6.1.3条 汽车库(区)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按库(区)内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停车库、修车库或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一、Ⅰ、Ⅱ类20升/秒;
二、Ⅲ类15升/秒;
三、Ⅳ类10升/秒;
第6.1.4条 汽车库(区)设有固定泡沫设备、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幕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为一处起火需要同时开启的设备所需用水量加上室内、外消火栓的用水量。
第6.1.5条 汽车库(区)室外消防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均应按现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执行。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米,距油库不宜小于15米。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米以内的汽车库(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第6.1.6条 停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