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遗留案件的审理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10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法刑字第24号请示收悉。
关于1979年12月31日以前立案受理,至今尚未判决的公诉刑事案件,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还是按照
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办案程序,由公安机关起诉的问题,经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公安部预审局共同研究,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虽然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曾规定仍按照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的办案程序办理,但是,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又规定1980年底以前,全国各地要逐步全面实施
刑事诉讼法。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现在审理这类案件,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但由于这种过去遗留的“老大难”案件从前是由公安机关承办的,现在可能会发生退回补充侦查等问题,因此应由公安机关承担这类实际工作。希望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协力尽快地处理完这极少数历史遗留案件。
二、由于这类案件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案件,究竟如何处理为好,请你们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共同协商决定。
我们所提第一点意见,仅供你们参考。我们不另行文答复。
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两法”实施前遗留案件审理程序问题的请示
((82)法刑字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