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3条 消防站边界距小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在旧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4.0.4条 在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的地区,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其边界距液化石油气罐区、煤气站、氧气站等单位不宜小于200米。
第五章 消防站的规模和技术装备
第5.0.1条 消防站的规模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站配备6-7辆消防车,二级站4-5辆车,三级3辆车。
第5.0.2条 城市消防站按其责任区类别确定站级。车辆配备见表5.0.2。
城市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2
┌────────────┬──────────┬──────────┐
│责任区类别 │ 站级 │ 消防车(辆) │
├────────────┼──────────┼──────────┤
│甲 │ 一 │ 6-7 │
├────────────┼──────────┼──────────┤
│乙 │ 二 │ 4-5 │
├────────────┼──────────┼──────────┤
│丙 │ 三 │ 3 │
└────────────┴──────────┴──────────┘
注: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3条 镇、县城、工矿区消防站的站级和消防车辆配备,应符合表
5.0.3的规定。
镇及县城、工矿区消防站车辆配备 表5.0.3
┌────────────┬──────────┬──────────┐
│ 常住人口 │ 站级 │ 消防车(辆) │
├────────────┼──────────┼──────────┤
│5万以上 │ 二 │ 4-5 │
├────────────┼──────────┼──────────┤
│5万以下 │ 三 │ 3 │
└────────────┴──────────┴──────────┘
注:1.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可设二个三级消防站;
2.手抬机动消防泵根据需要配备。
第5.0.4条 水上消防站根据扑救船舶和沿岸火灾的实际需要,配备消防
艇及其它必需的船只。河网地区的陆上消防站根据需要,可配备小型消防艇。
第5.0.5条 每个消防站必须配备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配备标准见表5
.0.5。
消防站通讯设备配备 表5.0.5
┌────────────────────┬────┬────┬───┐
│ 地 │ │ │ │
│ 设备 区 │城市 │镇、县城│工矿区│
│ 数量 │ │ │ │
│设备名称 │ │ │ │
├───┬────────────────┼────┼────┼───┤
│有 设│火警专用电话 │1-2 │ 1 │ 1 │
│线 ├────────────────┼────┼────┼───┤
│通 │普通电话 │ 1 │ 1 │ 1 │
│讯 备├────────────────┼────┼────┼───┤
│ │专线电话 │ 1 │ │ 1 │
├───┼────────────────┼────┴────┴───┤
│ │基地台 │ 根据需要配备 │
│ 无 讯├────────────────┼─────────────┤
│ 线 设│车载台 │ 根据需要配备 │
│ 通 备├────────────────┼─────────────┤
│ │袖珍式对讲机 │ 每辆消防车1对 │
└───┴────────────────┴─────────────┘
注:表内有线通讯设备可用小型火警调度机(交换台)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