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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9月1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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