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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2年9月1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0)法研字第2号《关于
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
》,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
第(三)项和第
一百三十八条
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可以用裁定的方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关于类推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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