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令、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
4.经济合同因种类不同内容各异,但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2)标的的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法律、法令要求特别规定的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
1.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原则上在供方(提供货物、商品、设备、技术、施工地等)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2.当事人申请经济合同公证需提出申请书和法人介绍信或单位领导签署的委托书。前往外省、外地区签订数额较大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在本地办理委托书公证,然后到外地签订合同,申请公证。
3.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订立的合同,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法人还要加盖公章)。
4.审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内容是否肯定、简明扼要、切实可行、文字是否清晰、明子;有无违约责任条款。
5.如按有关法规规定,有些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经有关合同管理机关审核或核准登记的,则必须办完法定手续,合同才能生效。
6.经过公证证明的经济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如一方违约而又拒不履行违约责任时,经另一方申请,公证处认为无疑义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经济责任,确定债务金额,而后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由债权人申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7.公证员对合同内容认为需要作必要的补充或修正时,如当事人拒绝补充或修正,不予公证。
8.对经过公证证明的经济合同,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回访检查、监督执行。
(三)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公证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的,不能变更或解除。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由于国家计划的被修改或取消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必须经原公证处办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证明,方能生效。
六、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法律行为,是房屋所有权通过合理的代价从一方转入另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买卖行为实行产权变更,确定新的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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